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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外汉浅谈法律

不是学法律的,只想谈一点朴素的善恶观和实用主义。

法律是什么?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反映的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1

据此,我认为,尽管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有着「追求正义」的期待,但这并非法律的根本性质。一部法律是否完全具备追求正义的倾向,只取决于当前社会的统治阶级究竟是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

法律的两个作用是否属于鱼和熊掌的关系?

曾经看过罗翔老师一个视频,大意是说,法律有两个作用,第一,是惩罚罪行;第二,是预防犯罪。举个简单而流传广泛的例子就是,人贩子不随便判死刑,因为如果直接判死刑,其可能会想:「反正要死的,不如拉一个垫背。」如此,就会将受害者置于极端危险的境地,威胁他们的生命。尽管我们朴素的善恶观都认同人贩子应该一律判死刑,但出于保护受害者生命的考虑,实际的处罚是有所下调的,具体如下: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2

在生活实践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公平性和实际执行的背离。我甚至想要输出一个暴论:试图通过法律同时实现多种目的,会损害其公平性,因为它想要实现的目的,并不单单是从无产阶级视角出发的。古话常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种非常朴素而单纯的善恶有报的观念,才是广大人民群众天然持有的观点。因此,在我看来,法律根本不需要面面俱到,它只需要实现一个功能——那就是尽可能公平而不折不扣地惩罚恶行。

《刑法》的介绍也指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并没有提到预防犯罪、教育罪犯。所以《刑法》只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可以了。

调整的内在逻辑

就公平性来说,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堪称一大代表,其法条所体现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等价报复精神,时至今日,仍然有一定参考借鉴意义,我们不妨来举个例子分析一下。

假设小明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被人无故恶意打了一顿,倘若报警起诉,可能可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判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如果伤情被判定为「轻微伤」,则犯罪者的代价其实很低,只有「5 日至 15 日拘留 + 500 元至 1000 元罚款 + 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这些。而「轻微伤」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的定义是「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具体来说有:

  • 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 头皮擦伤面积 5.0 cm² 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 面部软组织创。
  • 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 面部皮肤擦伤,面积 2.0 cm² 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 4.0 cm 以上。
  • 眶内壁骨折。
  • 眼部挫伤;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 耳廓创。
  • 鼻骨骨折;鼻出血。
  • 上颌骨额突骨折。
  •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 牙齿脱落或者缺损;牙槽突骨折;牙齿松动 2 枚以上或者 Ⅲ 度松动 1 枚以上。
  • 外伤性鼓膜穿孔。
  • 鼓室积血。
  • 外伤后听力减退。
  • 眼球损伤影响视力。
  • 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 cm 以上。
  • 颈部擦伤面积 4.0 cm² 以上。
  • 颈部挫伤面积 2.0 cm² 以上。
  • 颈部划伤长度 5.0 cm 以上。
  • 肋骨骨折;肋软骨骨折。
  • 女性乳房擦挫伤。
  • 外伤性血尿。
  •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 会阴创;阴囊创;阴茎创。
  • 阴囊皮肤挫伤。
  • 睾丸或者阴茎挫伤。
  • 外伤性先兆流产。
  • 肢体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 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 cm 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 肢体关节、肌腱或者韧带损伤。
  • 骨挫伤。
  • 足骨骨折。
  • 外伤致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 尾椎脱位。
  • 手擦伤面积 10.0 cm² 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6.0 cm² 以上。
  • 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 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 cm 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 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 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 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 擦伤面积 20.0 cm² 以上或者挫伤面积 15.0 cm² 以上。
  • 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 1.0 cm 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 1.5 cm 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 咬伤致皮肤破损。
  • 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 面部 I° 烧烫伤面积 10.0 cm² 以上;浅 II° 烧烫伤。
  • 颈部 I° 烧烫伤面积 15.0 cm² 以上;浅 II° 烧烫伤面积 2.0 cm² 以上。
  • 体表 I° 烧烫伤面积 20.0 cm² 以上;浅 II° 烧烫伤面积 4.0 cm² 以上;深 II° 烧烫伤。

不难发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的这份文件,对于「轻微」的认定,和普通大众的日常受伤体验有着相当大的差距。我们平日里生活所认为的「轻微」,多是磕碰带来淤青、切菜切伤手指、开高压锅被蒸汽烫伤这些,做个甲沟炎手术,不打麻药可能都疼得要死要活。然而,恶人只需要付出十几天拘留的代价,就可以带给受害者如此之大的痛苦——骨折、视力损伤、血尿、指甲脱落、大面积烫伤等,这是何其不公!可想而知,所谓的「轻伤」,得是多么严重的伤害了。

因此,从我们的日常生活出发,普遍的对于「轻微」伤害的认知,应该是「疼痛较小,容易忍受;出血量不大,很快能止住;一周内能完全愈合,没有任何后遗症」这样的伤害。如果造成这样类型的伤害,拘留一星期,是可以予以认可的。

如果法律的威慑力和宣传力都不够,则 唐山打人案 就无法杜绝,仍会重演。这不,就在我写这篇博客的时候,又看到了一件荒唐的事:「反了你了」!河北邢台农民工讨薪遭暴力殴打,官方回应:该事件已处理完毕。可见,在法律得到优化之前,类似的事件只会层出不穷。

举例浅析

那么法律应该作何调整,以给恶人威慑呢?其实很简单,刑法是面向加害者的,对于故意伤害他人的罪犯,根本不需要那么含情脉脉、彬彬有礼,恰恰相反,向他们展现法律野蛮而残酷的一面才是应有之义。正如雷锋同志所说:「对待同志要像春天般的温暖,对待工作要像夏天一样火热,对待个人主义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对待敌人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在这里,我们不妨小小地变动一下,改成「对待守法公民要像春天般的温暖,对待执法工作要像夏天一样火热,对待犯罪行为要像秋风扫落叶一样,对待罪犯要像严冬一样残酷无情。」

上面这一段是思路,具体来说,我的方案是这样的:当一个人无故被人蓄意攻击,造成轻微伤的,则加害者可以选择提供令受害者满意的赔偿,或者遭受和受害者一样的对待。受害者腿骨折了,则加害者也应该断一条腿。断腿的执行者可以是执法机关的公职人员,也可以是受害者本人。这个过程可以人道一些,使用机械,只需要按一下按钮,就能达成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加害者不会再为赔偿犹豫,因为如果是为受害者的伤势赔偿,其肯定不乐意;但如果是为了买自己的完好的腿,那自然应该愿意出更高的价,这就是这个方案的内在逻辑。从赔偿加害对象,变成买自己不受肉体损害。这样,就大大地促进了公平。

不要和我谈加害者的人权。加害者固然有人权,难道受害者没有吗?如果因为公平的原则使二者不可得兼,则牺牲加害者的人权来保障受害者的人权,是理固宜然的。对于社会来说,保障一个守法公民对政府、法制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国语・周语上》有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天下就没有不透风的墙,一旦判决不公,该法院就会成为一个笑柄。而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也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3这也难怪时至今日,长沙货拉拉案 被告周阳春先生的妻子仍然在质疑判决4

毛主席提出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也就是说,惩罚在先,教育在后。惩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日后不再重演。现在,有些人犯了斗争上的幼稚病,妄想在没有「惩前毖后」的前提下去「治病救人」。对于罪犯来说,没有惩罚作为后盾的说教,就像一头肉猪劝屠户改吃素一样滑稽可笑。而当猪拥有反杀人类的能力时,屠户才会认真考虑猪的意见。惩罚必须要有力、及时、适度。

再举一个例子。为什么女性被强奸以后,往往不敢报案,哪怕报案了,也很容易陷入长期的恐慌呢?答案很简单,惩罚力度不够,要么没有去除加害者的强奸动机;要么没有去除加害者的强奸工具;要么两者都没有去除,它对于受害者仍然是有威胁的,那么受害者的恐惧也就顺理成章了。则,针对性的措施为,如果强奸者是初犯,则考虑邀请别的大恶人来为强奸者开苞;如果性质严重,比如反复强奸同一人、强奸多个人、强奸未成年人,则应该予以生殖器切除处理,彻底摧毁其强奸女性的意愿和能力。女性唯有在看到强奸犯被及时且严肃地处理之后,才更有可能信任司法机关,鼓起勇气报案、提交证据、出庭作证等,如此可以保证更广大妇女同胞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扩展正当防卫的范围

事实上,这也是两高一部的比较近期的指导思想,具体可见《鼓励见义勇为 弘扬社会正气——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一文,摘抄部分内容如下: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扞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际上,生活中,遭受侵害的情况有很多,比如,在火车上霸座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像这样的错误行为,虽然够不上刑罚,但如果不能予以强力的制止和惩戒,只会助长恶人的嚣张气焰。一般我们认为,「防卫」是发生在自身人身安全受损的情况下,比如,有人要拿刀砍你(昆山龙哥反杀案),这样比较危险的案例;但是,肉身之外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就不应该被允许采取相应措施,制止侵害方的行为吗?而且,我们应鼓励「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在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的情况下,允许路人协助被侵害人伸张正义、制止乃至制裁侵害人(视态度而定),这才是弘扬社会正气的好方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逼着守法公民让步,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也就是说,任何自然人、法人的任何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允许其在呼叫公权力后,未能及时、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自行采取措施制止侵害。就拿高铁霸座来举例子吧,守法乘客手上持有车票,这本质上是和铁路公司的一份合同,这份合同应由双方共同来保障其履行,除非遇到不可抗力。那么,在铁路公司方未能积极履约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允许乘客采取一定程度的暴力措施,来保证履约,因为霸座者只是一个普通贱人,而非什么不可抗力(又不是超能力者)。故而,车票持有者应被允许采用身体接触的手段,将霸座者拖离其无理占据的座位,如一人力有不逮,可邀请周围乘客协助拍摄视频并拖离之。因为每一位守法公民都有可能被霸座,而没有一位守法公民希望被霸座,故而,守法公民一定是有维护秩序的积极性的,那么我们的法律应当鼓励并保护这种积极性。况乎强制拖离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不会「造成重大损害」。如果霸座的贱人闹将起来,则是其主动升级毛盾,则可采取驱逐下车等手段,结束矛盾。

法律应该偏向谁?只要法律站在中间不偏不倚,它就是在维护不法者!当且仅当法律偏向守法者时,它才是公正的,因为法律偏向守法者,守法者也会维护法律,这才是正向的促进。《哆啦 A 梦》很多人小时候都看过,里面的胖虎总是欺负男主人公大雄,在这个故事里面,人们有两个立场:① 站大雄;② 谁也不站;③ 站胖虎。明明有三个选项为什么只有两个立场?因为「谁也不站」本身就是默许霸凌!

再比如,在网上造谣者、诽谤者、网络暴力者,如果警方不积极采取措施调查、抓捕,则应当允许网民充分曝光其个人信息,这同样也是没有升级报复手段的、对罪行的制止尝试。我相信,允许守法公民以暴制暴的案例多了,社会风气就会好转。因为当制裁罪行的权力全部让渡给公权力,而公权力并未及时、有效地制裁罪行,那它就一定得不到大家的支持和拥护,也注定不能长久。公权力更不能区别对待,对诽谤普通公民的犯罪嫌疑人唯唯诺诺,对诽谤革命烈士等人物的犯罪嫌疑人重拳出击——因为无论谁,都不应该被诽谤,谁被诽谤不是判定案件轻重的判据。

加大惩罚力度后,宣传力度也务必要跟上

有些人犯法,确实是因为不知、不懂法。一个人,哪怕不识字,也应该通过宣传,明白并遵守国家的法律,以保证做人的底线。而通过宣传,严厉的惩罚将会深入每一个蠢蠢欲动者的内心,强行为它们火热的犯罪计划泼一盆冷水,好让他们清醒过来,悬崖勒马。除了贩毒,还有很多应当死立执的罪行,比如拐卖妇女儿童,不论人数;比如搞宣传分裂的「毒教材」,等。我想,但凡支持提高刑罚的人,一定是善良,正义,并且确信自己不会参与这些罪行的优秀公民,也就是一同建设社会主义的好同志。一部法律,必须要能代表广大无产阶级的共同意志,得到打工人、做题家的广泛认同,它才是一部好法律

结语

公平、幸福实际上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为人民谋福利、提高生活质量,是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感;而及时处理犯罪行为、惩罚破坏社会稳定的恶人,也能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感。

而当人们看到本来应该被吊在路灯上的王八犊子还堂而皇之地在大街上晃荡,甚至小日子过得还很舒服的时候;当人们看到一个对劳动人民充满恶意且违反规则不受罚的人既是党员又是名校研究生的时候……幸福感就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就会下降,执政能力就会遭受质疑。「惩恶」和「扬善」,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才是社会公平稳定和谐之道。


  1. 引用自人教部编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3. 纠正冤假错案:勇于担当 有错必纠 ↩︎

  4. 货拉拉案司机妻子发文质疑一审程序违法,法援强行占坑,并透露二审不开庭审理,如何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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