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坐制度的公平性
侵华日军制造了南京大屠杀,但是在日本丢下原子弹的却不是中国人。
日薄西山的日本海军只是偷袭了珍珠港,但是美国不仅严厉地惩罚了所有日裔,还送了俩大胖小子。
现在,日本政府不知悔改,年年参拜靖国神社,而靖国神社是一个美化侵略战争、粉饰法西斯行径的军国主义教育基地1。
连坐的根源在哪里?
根源在于,犯罪者的破坏性很有可能远远大于其自身的偿还能力,因此需要额外的弥补或惩罚来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的罗翔教授在 2023 年 3 月发布了一篇名为《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的文章,在互联网上引起了比较激烈的讨论2。
文中的核心观点提炼如下:
- 首先介绍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设置惩罚的立场,前者强调公正,立足既往,认为善恶有报;后者则认为犯罪和刑罚都会给社会带来痛苦,用刑罚之痛去抵制犯罪之痛,如果刑罚之痛小于犯罪之痛,但却能防止更多的犯罪,那么刑罚就是正当的。
- 惩罚的根据应该以报应为主,功利为辅。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
- 连坐制度属于典型的重刑主义,法家的连坐包括亲属连坐、地域连坐、职务连坐,并在范围上不断扩张。因此,牵连制度属于猛药,并不完全符合现代刑罚有节制的功利主义。
- 如果堵塞了犯罪人改过自新之路,那么他们无法回归社会,很有可能他们出狱后会再次犯罪。当前,服刑人员的再犯现象是一个非常值得警惕的问题。
- 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兵役法》都没有规定家人犯罪就不得录用。至于各种内部规定是否违反上位法,这又是一个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 法律上的平等,不是结果上的平等。不患寡而患不均追求的是结果平等,但这只是为了把强者拉到与弱者同等的程度,而不能真正的达到平等。人们越是致力于争取结果平等,就越可能陷入等级和特权的泥沼。
再结合标题来看,罗翔教授大致是要表达,作为弱者的潜在被连坐人,应当获得不受牵连的、和一般人别无二致的基本发展权利。
这种不连坐,有可能是维护了公平,也有可能加剧了不公平。
连坐的震慑作用和适用范围
之前曾有过炸毁毒贩别墅的报道3,其实不难推知,一些毒贩贩毒,是抱着「即使自己被抓,家人也能过上优渥生活」的想法的。只要老婆孩子能过上大富大贵的日子,自己被抓、被枪毙都值,因为投入产出比不是那么不可接受。因此,如果能将这一条路堵死,潜在的毒贩就要好好掂量掂量了,可能到头来一场空,还要搭上自己的性命,值不值。所以,适当的连坐,其实是有利于预防犯罪的。从某种角度来说,普法比立法更重要。
连坐的牵涉范围是应当审慎调查、严格控制的。正如罗翔说的底线——无罪不罚,如果惠不及子女,那自然应当祸不及子女,这是符合人之常识的。下面简单举几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 一个贪官,贪污了几千万,这笔钱可以用来改善生活、送子女出国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也认为:「部分『裸官』在把配偶、子女处心积虑送往国外后,通过各种方式将赃款转移至海外家人的名下,认为即便自己不慎『翻船』、外逃失败,也可牺牲一人而保家人过上『锦衣玉食』的生活。」5这样的情形,如果不予以追责,将贪官污吏之子女彻底批倒批臭,情何以堪?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贪官子女知情不报,怎能视为「无罪」?为包庇犯罪行为付出代价难道不是天经地义?
- 一个酒鬼,每天都要酗酒打老婆孩子。有一天因为醉酒发疯,意外致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孩子应该被连坐吗?我们必须承认,每个未成年人都要有吃饱穿暖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这个权利不属于「受惠」的范畴,而在此之外的锦衣玉食、特权才可视为「受惠」。则我们可以认为这个孩子从酒鬼父亲处获得的收益是负的。因此,这个孩子不仅不应当被连坐,还应该因为社会监督的缺失、不作为,而得到适当的补偿和安置。
- 一个小孩,其叔叔贩毒被捕。然而小孩的父母属于怀疑此人,故已于多年前不联系,小孩本人更是完全不知情,小孩一家没有从贩毒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也对其一无所知,那么,小孩该被影响考公吗?当然也不应该。
说到底,不是做不到公平,而是寻本溯源地追求公平需要抽丝剥茧彻底调查罪犯本人之外的好多人,成本成倍提高而已。